一个人被错判了,不但应得有一个纠正的正义,还应该找到错判的原因,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错判的发生率。可是,当在纠正错判之时,也是在追责之时,也就必然导致被追责者试图铁定原判的尝试可能,故也就需要社会正义群体和人众的力量汇集,这样才能有正义纠正的光明。 任何群体和人都不可能是正义的代表,而只有能发现、敢指出、能纠正者才是正义的来源,才能走出符合利益、又超越利益的正路,但这更需要对本体的承认才能根治内病。
公共权力的独家族、独群体做大对这种根病无畅顺的纠正效果,易使其为利益、面子而成为纠正的强大阻力,而除非是他们非独势并弱势之时才会有被纠正的可能,偏偏是公共权力往往是被强势者所独挟,这就更增加了被纠正的时效。因此以上这两种公共权力方式在司法上都很大、很多漏洞及毛病,不利于社会公义推行。
在平等的时代,民众的正义推动力量不仅在个案上的深入,更在于及早走出以上这两种落后的公共权力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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